欧洲的专利
目前你不能拥有一个适用于所有欧洲国家的专利。只能拥有国家专利;在欧洲,一个国家专利适用于一个国家。
对多数国家来说,你可以向每个国家的当地专利局申请,或者可以向欧洲专利局(EPO)申请。
如果欧洲专利局授予一个欧洲专利,该专利将分成各个国家专利,一个国家专利适用于一个使它有效的一个国家。
欧洲专利局(EPO)体系
什么是欧洲专利局体系?
·
一种允许对授予专利采取统一方法的系统。
·
向欧洲专利局提送一份申请文件。发明由专利审查官进行检索,然后进行审查。申请将在一个或多个欧洲专利局成员国中有效。
·
申请只用一种语言提送。
·
到授予时为止,将用这种语言处理申请。在授予之后,你必须将它翻译成每种语言。
·
你必须在授予时使你的欧洲专利在多个指定成员国中的一个国家有效;否则它将无效。
·
在这些国家中,欧洲专利与地方性国家专利具有同等效力。
·
你必须在检索报告公布后6个月之前“指定”成员国 — 见下文。
·
在授予时不可以增加更多的国家。
·
如果你需要一份几个成员国的专利,欧洲专利能够节省费用并简化程序。
·
对有些国家(例如荷兰、法国)来说,欧洲专利局是得到专利保护的唯一途径。
获得欧洲专利的步骤
以前的PCT申请
·
在PCT申请的最早的优先日期起31个月内进入欧洲专利局体系。
在提送申请时——不寻常的方面:
·
对第1-10项权利要求——不收费。
·
你要为第11项后的每个权利付费。
·
允许多项附属权利要求。
在优先日期起16个月内:
·
经证明过的优先文件的副本。
·
所有发明者的姓名和地址,关于发明权利怎样交给申请人(例如转让)的信息。
公布
·
申请在优先日期后18个月内公布。
·
如果有检索,它将与申请一起公布。
·
如果检索被延误,将尽快公布检索。
在公布检索起6个月内
·
为审查付费。
·
为指定使专利有效的欧洲专利局成员国而付费。为7个国家付费——所有25个国家都将包括。
审查程序
·
每种类型只可提出一项独立的权利要求(例如一种仪器和一种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
如果在两封正式信件之后申请理由还不足以授予专利,审查官通常会停止书面程序。
·
如果申请人已请求一次意见听取会,审查官将要求一次意见听取会。
·
如果不是这样,审查官将拒绝申请。
·
可以对拒绝决定提起上诉,但是很费钱。
意见听取会
·
很费钱。
·
仲裁庭有三名审查官。
·
是危险的,因为在意见听取会结束时,申请将被批准或者被拒绝。
授予欧洲专利
·
在授予开始时,欧洲专利局将向申请人提出一个包括需要批准的权利要求的文件。
·
申请人必须在指定国家中选择所希望的国家。
·
为了使专利有效,必须为每个选择的国家把文件翻译成当地语言。
·
翻译件提交给当地专利局。
反对和撤销
·
一旦欧洲专利被授予,第三方就可以反对授予。反对意见应在9个月的期限内提送。反对意见将在欧洲专利局处理。
·
如果没有反对意见,不能集中对已授予的专利进行攻击。需要在各国的法庭中进行单独的诉讼。